自2004年4月22日EPC global China在北京宣布成立以來,EPC global、ISO/IEC、AIM global等組織先后來到北京,與我國有關部委和企業商討推廣它們各自建立的RFID標準事宜。與此同時,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作為EPC global在中國的EPC工作機構,積極開展EPC的注冊、管理和業務推廣工作;信息產業部科技司十進制網絡標準工作組組長謝建平等人在我國原有NPC編碼體系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套中國RFID標準方案——《DPC與商聯網白皮書》2005年12月2日,在2004年底被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暫停了的“電子標簽國家標準工作組”于北京友誼賓館再次宣布成立,該工作組主要致力于中國RFID標準的制定。這一切使我國RFID標準之爭陷入了內外混戰的局面。
表面上看,制定、發布和實施RFID標準的目的是解決編碼、通信、空中接口和數據共享等問題,最大程度地促進RFID技術及相關系統在我國的應用。實際上,RFID標準之爭是物品信息控制權和RFID產業控制權之爭,關系著國家安全、技術戰略實施和RFID產業的發展,其本質是利益之爭。
為什么要自主建立RFID標準?
一項專利影響一個企業,一個技術標準影響一個產業。在信息技術領域,一個產業往往是圍繞一個或幾個標準建立起來的。RFID標準之爭的實質是規則制定的競爭,是市場控制權的競爭。
1、RFID標準的制定是保障國家安全的需要
國家信息安全高于一切,在RFID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應牢牢把握這個核心。RFID標準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核心問題是編碼規則、傳輸協議、中央數據庫等,我國必須警惕信息侵略,國家必須掌握電子標簽領域發展的主動權。RFID的使用離不開中央數據庫,誰掌握了產品信息的中央數據庫和電子標簽的注冊登記和密碼發放權,誰就獲得了全部產品、產品身份、產品結構、物流及市場信息的擁有權。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RFID編碼標準、芯片和核心技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信息安全。以采用EPC global為例,EPC系統的中央數據庫在美國,且美國國防部是EPC global的強力支持者,如果我國使用EPC global的編碼體系必然使我們物資有關信息被美國所掌控,這顯然會對我國國民經濟運行、信息安全甚至國防安全造成重大隱患。
2、RFID標準的制定是突破技術壁壘的需要
我國是WTO的成員國,WTO協議要求成員在貿易中消除關稅壁壘。但是,發達國家出于對本國產業的保護,探索出環保要求、反傾銷、反補貼、質量認證、技術標準等非關稅壁壘。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的非關稅壁壘明顯加強,而技術壁壘已占到其中的30%以上。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聯合組織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幾年我國有60%的出口企業遇到國外的技術壁壘,技術壁壘給我國帶來的影響每年超過450億美元,占年出口總額的25%以上。如果我們在RFID標準問題上還沿襲以往的“拿來主義”,不注重開發自主的RFID相關核心技術,建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RFID標準體系,未來在面對國外機構和廠商為主構建的RFID標準時,又只能位列從屬,花費大量金錢去引進技術,購買專利。
3、RFID標準的制定是相關產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對技術和標準的壟斷也就意味著對市場的壟斷和對產業的控制。RFID標準是RFID產業鏈利益分配的工具,無論RFID產業發展到什么地步,掌握RFID標準的企業和機構始終都能依靠收取專利費獲取巨額利潤。我國RFID產業如果要得到長遠的發展,就必須研發核心技術,申請關鍵專利,掌握有關標準,否則就如同DVD影碟機產業一樣,由于每生產1臺機器就得給標準制定企業繳納十幾美元的專利費,從而落入產量越高,出口越多,生產企業虧損就越嚴重的怪圈。
4、RFID標準的制定是打開技術標準突破口的需要
標準是知識產權的高級形式,是打包出售自己技術的高級方式。面對這種標準規則,新進入企業,要想進入這一行業就必須接受標準制定企業所制定的技術標準。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技術標準尤其是高技術標準大多遵循的是美日歐等國家和地區企業所制定的標準,因此我國企業在生產銷售過程中必須給有關企業支付大量的專利使用費,而且在國際貿易中經常由于知識產權問題遭到出口對象國的處罰。為了擺脫我國企業在國際分工處于低技術鏈條和附屬地位的狀況,我國迫切需要通過實施標準戰略,提高我國自主技術標準的份額,從根本上優化國家產業結構,形成以技術為核心的競爭優勢。RFID的“新”,給了我們時間上的機遇,中國13億人口蘊含的巨大市場給了我們自主的資本。因此,自主建立RFID標準擁有了優良的先決條件。同時,若能夠實現自主制定RFID標準,將為我國在國際標準競爭中打開一個突破口,在國家標準戰略上留下歷史性的一筆。
目前,我國RFID標準建立面臨哪些困境呢?
1、標準政策的缺陷
一方面是標準建立的缺陷。過去的幾十年,我國大多是參照國外標準制定國家標準,或者直接采用國外標準。標準是知識產權的最集中的體現,參照國際標準制定我國標準,或者直接采用國際標準,這相當于強制實施國外標準,導致我國產業界掉入國外的專利陷阱,跳出陷阱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另一方面是標準推廣的缺陷。我國的標準審定以行政審批為主,企業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只能被動執行,幾乎沒有發言權。
2、產業發展的滯后
目前,我國僅有少數企業已有能夠規模化生產基于13.56MHz頻段的芯片,而國際上應用最廣的UHF芯片則還在研制之中;HF頻段的標簽封裝技術和生產已經成熟,但還不能進行UHF頻段的標簽封裝,封裝設備還依靠進口;基本具有HF頻段讀寫器設計和集成制造能力但還沒有UHF頻段以上讀寫器設計和制造能力。RFID的特性要求整個產業鏈必須同步發展,而我國在超高頻技術、芯片制造、封裝等關鍵環節跟不上,造成成本居高不下,從而制約了整個產業的發展。
3、相關應用的落后
我國RFID潛在用戶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主動的,這些用戶本身存在一些問題,如庫存控制難,數據采集效率低下等,而RFID技術是解決這類問題的最佳方式,另一類是被動的,傳統的生產商對RFID技術原本沒有特殊的需求,但迫于進入國外市場的要求或銷售渠道如沃爾瑪的要求而不得不考慮實施 RFID。目前,國內只有極少數單位在試點應用RFID,如鐵道部利用RFID進行列車調度,中國郵政利用RFID分揀郵包,上汽集團將RFID應用于汽車制造質量管理中等。這種初級閉環小規模的應用無法充分體現RFID的優勢。
4、國際社會的壓力
發達國家以標準為依據,采用以技術標準、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設置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強化其經濟和技術在國際中的競爭地位。如果我國試圖建立自己的RFID標準,對標準背后的數萬億美元的市場施加決定性影響,必然遭到標準先發國家的強烈抵制。
統計資料顯示,在現行ISO/IEC的國際標準中,99.8%由國外機構制定,而中國參與制定的不足千分之二。我國的巨大市場以及日益壯大的技術能力為我國提供了獨一無二的優勢,使我國有能力挑戰國際經濟領域中現有的體系結構,實現從加工制造大國向標準大國轉變的夢想。在RFID標準爭奪上,我們必須最大可能地堅持自主知識產權,通過向國際標準借鑒、與國際標準兼容的方式,建立我國的RFID標準體系。
國家應對RFID標準之爭應采取哪些策略呢?
1、積極參與各種標準組織
我國應該努力將本國的技術法規、標準轉變成國際標準。這不僅需要我們加大研發力度,還要求我們積極參與ISO/IEC等國際性標準組織的各種技術活動,特別在國際標準制定、修訂方面,積極爭取承擔起草工作,并在世界范圍內積極推廣自己制定的標準。歐洲國家承擔TC/SC秘書處工作的在ISO和 IEC分別占66%和54%。他們在產品的研究開發階段針對新的開發研究成果,制定歐洲標準,并努力將其推薦為國際標準,力爭貿易上的主動。我們也應該通過積極參與標準組織的活動,充分利用規則,加大我國在RFID標準制定中的發言權,通過這些平臺,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努力促使未來的RFID國際標準向著相對有利于我國的方向發展。
2、強化政府的協調作用
RFID標準建立涉及國家多個部門,可以考慮建立由國務院信息辦、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科技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參與的領導小組,對RFID標準涉及部委進行協調,廣泛與國內各大部委橫向接觸、溝通和聯合推廣,要求各部委從國家整體利益而不是本部門利益出發制定我國的RFID標準,盡可能讓RFID技術在各行各業中得到充分的應用。自身的協調一致是成功制定標準的前提條件。通過這些協調,使國家管理部門、研發力量和最終用戶擰成一股繩,不搞內訌,使適合我國國情,體現我國國家利益和本土企業利益的RFID標準體系早日出臺。
3、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受WTO規則的制約,我國的關稅壁壘、進口許可證、配額限制等措施和一些保護性政策,都將隨著過渡期的結束而被取消,“后WTO時期”政府如何扶持本國企業,發展本土產業是一個需要慎重對待的問題。國家應該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法理上保護我國包括RFID在內的關鍵產業。近10年來,跨國公司憑借技術、品牌和規模等優勢,已經影響到國內企業充分、自由、公平地參與市場正常競爭。所以應倡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修訂《反壟斷法》,對相關產業進行合理的保護,支持本土企業的發展。
4、扶持本國研發力量
RFID標準工作是一項投資大,風險高,收益慢的工作,且影響著國家信息和產業結構優化,因此政府支持十分必要。目前有關RFID的專利數目超過了3000種,但基本上是以歐美日為主的。為扭轉這種劣勢,在RFID標準研制項目上,國家應提供穩定而充足的資金支持,走有中國特色的RFID標準制定之路,實現RFID標準制定的跨越式發展。在RFID領域,我國不乏在技術、科研力量、資金方面具備相對優勢的企業或實體,國家可以考慮通過政策扶持、稅收優惠、國家參股等方式推他們一把,讓他們在政府的幫助下更迅速地成長起來。
5、提高政策的透明性和連續性
對未來RFID標準的建立和推廣,政府決策必須要有透明性和連續性,才能樹立其公信力,提高企業對政府政策的信心和參與政府倡議的熱情。
企業應對RFID標準之爭應采取的對策:
“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是標準運作的基本模式。跨國企業成功將自己的知識產權塞進標準,通過運作標準達到出售技術的目的,是超一流企業的戰略。IBM的知識產權收益從1990年的3000萬美元上升到近年來的10億美元以上。我國RFID相關企業在RFID標準爭斗中不能坐等標準形成,而應該采取更為積極主動的態度參與進來。
1、標準產業化與標準開發并重
2、積極吸納成員,組建廣泛聯盟
3、堅持開放原則,爭取市場認同
4、尋求國際合作,協調相互關系
5、尋找費效比最高的突破口
RFID標準的競爭是高新技術標準競爭的一個縮影,關系著國家利益的實現和國家發展戰略的實施。在RFID這個新興的領域里,我們國家有關部委和國內相關企業必須盡快盡早地拿出標準對策,爭取為國家以及本企業獲得最大化的利益。